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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分析
作者:佘培芬  发布时间:2013-09-10 09:08:42 打印 字号: | |

当前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规范、不健全,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压力越来越大。我辖区近四年审理劳动合同类案件共47件,其中2008年度审理劳动合同类案件9件,2009年度6件,2010年度10件,2011年度22件。2012年随着企业的转型、改制,以及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劳动合同纠纷已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就人民法院来说,虽然该类案件只占据着很小的比例,但在处理上难度大,遇到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消耗的司法资源多。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及特征

(一)当前劳动合同案件的几种类型

1、因社会转型、企业改制等引起的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或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创建的一大批中小国有企业效益越来越差,并逐渐倒闭,期间企业不得不大量减员,将一批批职工予以辞退、开除,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这批职工为经济利益从而引发劳动争议。这类案件涉及面广,人员多,当事人工作难做,容易引发集体上访。

2、《劳动法》出台后,劳动者对执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纠纷。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健全和普法教育的广泛开展,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对《劳动法》的执行和监督的力度也随之加大,劳动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也不断增强,这类案件现在正在逐年增多,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并逐步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漫延。

3、《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而产生的劳动纠纷。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者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自身的随意性,不断寻找福利待遇更好的用人单位;或在用人单位不顺意就随意更换用人单位,而不顾原劳动合同的权力义务的约束。另外劳动者为寻求自身劳务关系的稳定性,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时发生争议。这类案件涉及面广,人员多,甚至影响到用人单位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等,社会影响较大。

(二)当前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特征

1、少数当事人难缠。劳动合同案件大多数当事人在明法析理的基础上都能服判息诉,但少数当事人固执己见,不到黄河心不死,一审、二审、再审,再不行就上访,特别是因历史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多是老上访户,不管法院如果公正处理,不达其目的,就是不服判。

2群体性劳动争议上升,冲击社会稳定。特别是拖欠工资、内退下岗职工的生活待遇、企业改制中富余人员的安置补偿等带有普遍性的劳动纠纷引起的诉讼,其主体可能是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这类纠纷涉及的人数多、影响大,当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时,就容易酿成打斗破坏企业财产的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3、所受理的案件类型较多。过去所受理的劳动合同案件多是因用人单位除名、辞退而发生的案件。现在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劳动合同的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因执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提前退休等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有因劳务派遣、竞业禁止发生争议。

4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一是查证难。由于当事人大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工作年限、工种、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都无据可考。因劳动关系具有主体上的平等性和履行上的从属性,决定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有关证据材料大多数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在诉讼中,用人单位往往只提供对其有利证据,劳动者则因对自己的主张无法举证,给法院的查证工作带来了难度。二是适用法律难。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法》、《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政策法规规定,因而适用起来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进入诉讼之前,有的已先行经过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矛盾比较激化尖锐,分歧较大,调解难度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矛盾。三是执行难。由于这类案件往往人数比较多,劳资纠纷影响到工人的基本生存问题,且许多经营者为逃避债务,隐匿藏身。有的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企业难以拍卖,再加上企业本身情况混乱,造成案件的执行困难。

二、劳动争议类案件持续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由于执法不严,对于《劳动法》中的许多义务性规定因此形同虚设,义务得不到履行,自然使权利无法得到实现。有的案例中,一些规模大的企业,劳动者虽工作10年以上,可用人单位就是不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直接将劳动者辞退,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还有很多。如水电、邮政部门没有缘由将许多职工解除合同,移交劳务派遣单位。

(二)用人单位缺乏监督。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力,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在现实中能够完全依照劳动法规定的要求执行的还相当有限,只是当劳动者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的才能够主张并最终可能获得应有劳动者权利,而绝大多数劳动者由于目前就业压力巨大,只要能够有工作,发工资养活自己便已心满意足,那里敢主张“权利”,而用人单位也是基于绝大多数劳动者这种心理,而不断压低劳动者待遇,剥夺劳动者各项权利。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工作,完善各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制度措施和相应的惩戒办法,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各项劳动者权利能够得以实现,才能有效减少纠纷。

(三)近年来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革,未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的力度不断加大,部分事业单位为精减机构提高工作效率,也裁减了富余人员,由此引起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由于未按法律和政策规定来处理劳动关系,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甚至是群体性劳动争议。

(四)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条款简单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有关规定含糊其辞,有的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直接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起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为落实工伤事故待遇引起的纠纷占一定比例。由于许多企业劳动安全措施不足或对工人安全工作教育不够,致使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再加上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工人缴纳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付赔偿款,导致受害者的伤亡待遇得不到解决,还千方百计拒绝承担责任或推诿责任,从而引起纠纷。

(六)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维权司法救济手段增多。随着《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使劳动者的维权司法救济手段逐渐增多,维权成本大大降低。《诉讼费用缴纳办法》降低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用,减少了维权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多。

三、处理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几点建议及司法对策

(一)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倡导合法用工,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街道和厂区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就《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制定更为详细、不同工种的格式化合同供企业参考使用,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健全劳动管理制度;加大对欠薪企业的打击惩处力度,促进企业合法用工。

(二)加快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目前,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很多,但存在相互间规定不一致的现象,规章、复函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造成了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员之间、劳动仲裁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对规章、复函的适用和理解往往差距很大。这样即不能适应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又给正确执法带来了很大困难;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法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建立健康的劳动关系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各种力量的协调作用。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积极作用,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政府部门应及时督促其及时组建,并加强对工会组织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工会积极发挥调解作用妥善调处纠纷;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做好本辖区的劳动争议纠纷,特别是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努力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三是劳动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四是劳动仲裁机构要积极引导劳资双方尽可能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存在的问题积极与法院协调沟通,统一裁判尺度,尽量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五是法院要努力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继续完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落实各项涉劳案件司法为民措施,切实提高审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能力。

(四)人民法院应依法慎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呈现出数量大、涉及当事人多的特点,且劳动关系双方以利益冲突为主,矛盾较为尖锐,涉及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因此,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知识较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责任编辑:张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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