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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力与司法公信力
作者:李恩梅  发布时间:2013-09-10 09:09:56 打印 字号: | |

一、司法能力

能力是人们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而司法能力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法院本身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员,法官的司法能力对社会正义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司法的公信力。当前,一些法官素质不高,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审判活动能力差;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正,办事拖拉、态度冷漠、工作推诿、脱离群众;一些法官独立审判意识不强,现代司法理念缺乏。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在司法工作中,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公众对法院形成了“司法不公”的印象,极大地损害了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使司法的社会公信度大打折扣。

二、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它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如果公信力不高,当事人往往会随意指责法院的裁判;而当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当事人则会从自身、从法律规定中去寻找败诉的原因。

三、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司法能力

(一)自如适用法律的能力。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运用法律惩罚犯罪,维护稳定,调处纠纷,化解矛盾。这要求法官必须对法律知识有更深入的理解,能够将法律知识容入每个案件之中,理清法律关系,弄清法律事实,找准法律依据,在审判案件时不仅要看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而且要体会法律的内在精神,正确做出判决。倘若一个案件中,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已经出台,法官并未掌握,仍然适用旧的法律,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形成错误的观念,觉得法官偏袒于一方。

(二)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法官履行职务的重要平台,是法官审理裁判纠纷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形式。驾驭庭审能力是一个基本功。庭审水平高低、开庭活动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审判质量的优劣、司法水平的高低。法官的舞台就是法庭,不是办公室。因此,法官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庭审经验,深刻体会驾驭庭审过程中的艺术内涵,掌握高超的驾驭庭审技巧和方法,较准确地把握当事人的心态,较好地掌握诉辩平衡的技巧和措施,力求使每一个审判活动达到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法官问话、询问语言水平的能力,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区分当事人责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妥善调解、疏导的能力。人民法院工作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法官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维护一方平安,又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各种纠纷。而中国人素来崇尚“和为贵”,在当前开展的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工作中,法官调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成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去查明案情,真正区分清楚当事各方的是非责任,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善于把握时机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明理喻法,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艺术,化解矛盾和隔阂,增强团结,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因为常言说得好,失败的调解也胜于成功的判决。另外,由于法官处理案件时面对的不仅仅是案件当事人,还有来自于各个方面的干扰和制约。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正确对待,采取灵活方法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为审判工作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从而充分地发挥司法的亲合力和沟通力,以法官自身化干戈为玉帛的能力调处矛盾,定纷止争。

(四)裁判说理的能力。审判工作的职业特点使得法官的所有的裁判活动需要通过有声语言和书面文字来完成。法官的判决要使双方都口服心服,就需要说清说透道理,从而使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口服心服”。这种增强说理性的要求,也被誉为“深层次的公开审判”。说理是反映一个法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从一篇裁判文书的说理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法官的法律功底,还可以反映出一个法官是否受到了外界的干扰。如果理由说的遮遮掩掩,不明不白,似是而非,就说明这个法官不是能力不强,水平不高,就是有什么难言之隐,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因此,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必须练就过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精湛的文字写作能力,同时,要把心放正,做到“辩法”、“析理”,力求“胜败皆服”,因为说理就是判断,而判断是审判的生命和灵魂,合格的判断无价,它是人民的期盼、人民的呼唤,它创造一种价值———社会正义;体现一种精神———法律至上;传递一种文明———司法权威。

四、如何提高司法能力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而提高司法能力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经之路。

(一)加强学习。学习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基本途径和方法。一个法官要达到优秀,还必须深入学习,加强研究。一个善于学习的法官是上进的法官。一个法官投入学习的时间越多,其学到的法律知识越深厚,了解的案件越多,其司法能力就会越强。丰厚的理论功底是司法能力的基础。学习前人是保持司法能力发展的一个源头。借鉴他人之长,不断丰富自己,是提高司法能力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二)增加实践。实践出真知。实践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方法。一名优秀的法官不在于仅仅掌握法律知识的多少,还在于应用法律知识处理案件化解纠纷和矛盾灵活度。一名法官审理的案件越多,积累的经验也越多,在处理案件时就能够达到不慌不忙、灵活应对,不呆板、不教条。能力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成长。同时,一个善于思考的法官,会通过一次次的实践积累,总结经验,提高认知,改变作为,使自己的司法能力得到不断地提高。司法实践是一个生活非常丰富、关系非常复杂、情势比较多变、矛盾比较尖锐、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运动过程。法官的驾驭庭审能力,调解疏导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协调综合能力等都需要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目前,部分法院网上开办的法官论坛已经为广大法官提供了一个理论研究和实践的阵地。

(三)严格考核。考核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根本保证。衡量一个法官所承办案件的司法能力,可以从法律的严肃性、结果的公正性、程序的严密性、时效的快速性、方法的文明性和为民的忠诚性六个方面来检验。要分别量化、明确责任目标,要求每个法官开好一个庭、写好一份裁判文书、搞好一次司法调查、分析一项法律性质、调解一起纠纷等“一个、一件、一起、一次……”做起,认真考评。目前,法院的绩效考核指标已经很详细,从公平、公正、效率指标分别进行考核,审管办开展的 “两评查”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法官严格责任心,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四)廉洁自律,这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保障。法律,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法官,必须以坚定的政治信念、丰富的法律知识、高超的司法能力以及一清如水的廉洁才能筑好这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所造成的后果是难以估量的。廉洁自律,是法官的监督者,它能够使法官保持清醒的头脑来行使手中的审判权。

 

责任编辑:张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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