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凉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烟草案,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34岁,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系内蒙古丰镇市人。2012年11月27日郭某某开自己的越野车从大同市新荣区、大同县二地购进卷烟黄鹤楼、黄金叶、玉溪、云烟等烟草,并准备贩卖到呼和浩特市销售。途 经内蒙古凉城县时被凉城县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和治安警务人员截获,涉案卷烟价值146200元,涉案卷烟被凉城县烟草专卖局以90423.9元的价格收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介于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对其判处刑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