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凉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赵某等五人申请执行赵某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被告共有凉城县医院大门北侧门脸房两间。2011年出租方代表王某与赵某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此门脸房租于被告赵某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7万元。租赁期满后,双方因租金问题未能达成新的租赁协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并未履行协议内容,王某于是申请法院执行。
执行局在受理本案后,统一了执行思路:尽量调解,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执行法官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做了大量的思想疏导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被申请人赵某某履行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