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诉讼须知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提示
  发布时间:2013-09-18 17:59:53 打印 字号: | |
  一、起诉的条件

  (一)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三)当事人诉至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必须符合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四)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电话、传呼、手机等);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必须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身份证

  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立案审批表

  三、交纳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按有关规定交纳。
责任编辑:赵雁军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