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不劳而获起歹意 “神医”诈骗被判刑
作者:温美林  发布时间:2016-07-15 15:31: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凉城法院刑事庭审结一起诈骗案件。2015年9月22日,李某(在逃)伙同被告人杨某、刘某三人从包头市坐大巴到凉城县岱海镇,三人商量好以“神医”看病的方法行骗,并约定好了行骗的分工和骗到钱财的赃款分配。23日上午,三人在岱海镇某酒厂北巷内开始行骗,李某充当一个妻子有病的人,假装寻找“神医”为其妻子治病。看到正在行走的被害人陈某后,上前搭话,询问陈某是否知道附近有一位“神医”,被告人刘某假装路过,听完李某某的诉说后称自己知道“神医”的家,于是刘某某将李某和被害人陈某带进附近一个巷子内。被告人杨某假装与三人相遇,并谎称其母亲就是“神医”,并预言陈某家中有灾难,让陈某把家里的钱财拿到“神医”家做“法”。陈某信以为真,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一条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和一枚黄金戒指用于做法去病交给了杨某。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得手后正欲逃离,被陈某识破,李某逃走,杨某和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经扣押后将黄金首饰和现金5000元已发还被害人陈某。经鉴定,被骗首饰共计人民币738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考虑到杨某、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综上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刑罚。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来源:自编
责任编辑:宣慧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