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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法律风险
作者:安自力  发布时间:2023-03-02 10:45:36 打印 字号: | |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民间资本变得更加活跃,民间借贷行为在经济生活中也变得更加频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民间借贷的出借人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或自有信用卡透支等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资金,然后将所得款项向出借人出借的情形。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要求,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而出借人借贷金融借款所得款项本身属于金融机构所有,并不属于出借人自有,在此情形下,出借人出借资金性质不符合国家规定。出借人将其向金融机构借贷的款项转贷给借款人,明显会导致金融借款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实际取得贷款资金,加大了贷款资金的风险,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即无论出借人是否赚取利差获利,只要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均认定为无效。由此可见,从金融秩序管理到司法审判实践,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均应作出负面评价,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借款人取得的借款应向出借人进行返还,而借款人承担利息或违约金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自始无效,出借人与借款人事先约定的利息及违约利息等均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还可能触犯刑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高利转贷他人的,违法所得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因此,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切莫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贷他人。转贷他人的行为无法从借款人处获得利息回报,出借人还要向金融机构承担利息和违约金,并承担借款人无法归还本金的风险。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获利较大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使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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