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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城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绿皮书
作者:凉城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5-01 09:46:25 打印 字号: | |

【起草说明】

近年来,县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两山”理念,始终把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一湖两海”和岱海水生态综合治理的批示、指示精神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增强岱海保护的紧迫感、使命感,紧紧围绕自治区、市委、凉城县委、政府“内治外引”岱海水生态治理工作思路,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专门化发展,不断提升了生态环境司法水平,审判体制机制日益完善,审判规则体系逐步健全,队伍素质能力明显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现了新的发展。县法院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依法履职尽责,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系统治理,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服务区域发展,为依法治理、保护岱海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凉城县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审判

工作情况绿皮书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

凉城县法院始终把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一湖两海”和岱海水生态综合治理的批示、指示精神,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增强对岱海保护的紧迫感、使命感,紧紧围绕凉城县委、政府“内治外引”岱海水生态治理工作思路,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专门化发展,实行“三审合一”模式,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为依法治理、保护岱海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在刑事审判方面:2019年以来,受理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案件22件,审结22件;其中由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审结6件,为国家挽回公益损失536.12万元。

在行政审判方面:一是加大环岱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和执行力度。2019年以来,共受理凉城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1件,申请执行标的14.74万余元;二是大力支持公益诉讼。2019年12月30日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公益诉讼起诉人为凉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为凉城县自然资源局,我院于2020年年10月23日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民事审判方面:妥善审结环岱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依法支持县政府关于实行“退灌还水”实施“水改旱”项目政策,2019年以来共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48件,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78件,涉及“水改旱”项目耕地近2000余亩。2020年审结了2件涉及环岱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为国家追回生态修复保护费73510元。

司法建议方面:发出司法建议8件,针对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及乡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整改。诉讼外服务: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参加全县环岱海滩涂湿地违章建筑的拆迁工作诉前服务18次。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健全制度规范,提高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效

(一)出台制度,规范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我院适时出台《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职责、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成立了刑事、行政、民事“三审合一”的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对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合议庭的职责、合议庭的受案范围、以及涉及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的统计、报表、裁判文书收集,以及相关文件的台账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宣传、该类案件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案例分析研讨以及司法建议的审核工作进一步进行规范,以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制定环境资源案件“三会”工作制度。“三会”即案件分析会、法官类案研讨会和工作协调会。通过案件分析会,探索案件裁判规则的适用,研究解决个案问题的最优路径,为审判实践积累经验和素材。通过法官类案研讨会,明确不同类型的环境侵权案件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审查标准,统一法律适用规则。通过工作协调会,总结近期环资工作动态,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任务,提出下一步方向和具体要求。

(三)落实刑事案件“三对接、三把关”工作方法。“三对接”即与检察机关对接,了解案件形成过程,被告人认罪态度,案件定性和证据认定中的问题;与侦查机关对接,了解案件侦查过程,犯罪工具、犯罪所得状况;与村委会(社区)对接,了解被告人家庭情况、平时表现、主要收入来源。“三把关”即严把普法教育关,严把缓管免适用关,严把生态修复关,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二、发挥案件审判教育指引职能,提升公民环保意识

(一)通过采取多种形式,拓展环境资源审判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一是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环境资源审判情况,公布典型案例,开展个案宣传,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放《环保法律汇编》进行法律宣传,提升社会各界对环境审判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形成良好舆论氛围。是积极组织党员干警参加“保护岱海母亲湖”主题党日活动。近年来,我院召开专项主题党日活动七次,参加党员310余人次。唱响《环保志愿者之歌》,学通《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增强保护岱海母亲湖的意识。是积极参加县委组织的“保护岱海母亲湖”的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和植树活动。2019年以来,我院干警参加了县委组织的演讲比赛三次,均获得了三等奖,参加岱海植树活动6次。是组织法官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宣传环境保护活动,近年来,共参加此项活动20次在每年的“6.5”世界环境日,积极配合市中院在岱海湖联合开展“依法保护岱海母亲湖”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六是主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横向联系,参与制定环境保护非诉执行案件具体执行方案,保障岱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有序推进。 

(二)在岱海综合治理管委会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工作室,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在岱海管委会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工作室,协助县委政府做好岱海生态保护;与岱海管委会对接,对退耕还湿、滩涂清理、保护区内违规企业的搬迁工作,以及“岱海湖应急补水”工程的保驾护航提前介入,靠前服务,提供法律咨询。

(三)优化基层人民法庭功能,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动性。强化基层人民法庭环境治理的功能,对崞县夭人民法庭、麦胡图人民法庭、六苏木人民法庭在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服务功能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在管辖地开展巡回审判、实地调研、环保宣传、法律咨询等司法便民服务。2019年以来,巡回审理涉及“水改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0件,群众参与258人次;解答群众来访、咨询56人次;发放《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宣传材料2600余份,增强群众环保意识。

(四)设置法律服务工作点,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主动性。为强化司法服务环境治理的功能,在辖区原有的基层人民法庭的基础上,扩大到岱海流域的主要河流、水库、森林草原、湿地及岱海镇农用地,近期将设立5个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服务工作点,分别是:岱海镇农用地法律服务工作点、蛮汉山森林草原法律服务工作点、永兴水库法律服务工作点、弓坝河法律服务工作点、岱海湿地法律服务工作点。实现3个基层人民法庭为依托,5个法律服务工作点为支撑,打造网格化格局,以点带面,辐射和带动全县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

(五)制定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咨询员制度,加强环资案件的辅助审判。聘请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咨询员,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审阅证据材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参与环资案件辅助审判工作,从专业角度为案件审判提供咨询意见,为科学裁判提供决策参考。首批10名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咨询员的聘任工作已完成。

(六)适时发出司法建议,促进整改。针对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府提出司法建议,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更好地服务保障岱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如建议水利、自然资源、公安等职能部门加强对河道监管和治理,对非法采砂行为加大打击的力度,对采砂行业依法进行规范;建议非法采砂和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较为集中的乡镇,加强监督管理;建议个别乡镇加强对生态修复保护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推进环境治理资金依法、依规运转。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环资审判人员学习培训。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保护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环资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一要加强对环资审判人员《民法典》学习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学好《民法典》,特别是要贯彻好《民法典》总则的“绿色原则”,学深、学透、掌握《民法典》第七章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法律条文的立法精神,为明年的精准司法打牢基础;二要充分运用好最高院已经颁布的涉及环境资源审判的司法解释,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2、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资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加大对环资案件审判的庭审观摩,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案件审理,形成有力震慑。加强巡回审判,将庭审现场设在居委会、村委会,通过运用群众身边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特别是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律组成由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案发地乡镇、群众代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和草原等单位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3、进一步加强专业的审判力量

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专业性较强,法律、法规适用庞杂的实际,就目前在“三审合一”合议庭的模式下,为了弥补专业法官审判力量和水平的不足,我们一方面积极配合上级法院加大对环境资源审判法官的培训指导,增强司法能力。另一方面,建议县人大将一些环境资源领域的专业人士按照一定比例选任上来,参与案件的审理,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提升案件的质效。

4、进一步完善专门的司法鉴定评估机制。

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侵害事实查明、因果关系认定、损失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实际,积极向市中院和自治区高院汇报,促成上级法院能指定专门的鉴定评估机构进入司法鉴定名册,进一步完善专门的司法鉴定评估机制,解决环境资源案件的鉴定难问题。

5、推动形成多元联动共治格局,贯彻环境恢复性理念。

下一步,建议由党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水利、林业和草原等政府职能部门建立环境资源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多元联动共治格局;建议建立公益诉讼案件资产管理人制度;贯彻环境恢复性理念,探索推行补种复绿、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等方式,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环境”并重,教育、督促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将惩罚犯罪与生态保护有效结合,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美丽中国需要司法保护。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当前,凉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面临着新的目标任务。凉城法院将更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更新理念、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更好地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犯罪,促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举措;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好岱海母亲湖,为建设美丽凉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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